版权法的中国
版权法的中国
中国的长城附近的金山岭
图像通过版权的目的法授予作者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利益,从而促进进步,在文化和科学。
立法
主要立法是 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它于1990年生效, 实施的规则的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通过的。
目前版本的《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生效的月1日至2010年。
全文目前的立法中可以找到通过: http://www.wipo.int/wipolex/en/details.jsp?id=6062
国际条约
中国是一个签字人的主要国际公约管辖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1971年于巴黎法案》)于1992年生效的月15,1992年;《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和巴黎)生效十月30日,1992年;旅行在十二月11.2001年;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六月9,2007年。
适用的工作
该法律涵盖所有的文学作品、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和技术,它是建立在以下任何形式:
- 写工作;
- 口头的工作;
- 音乐、戏剧、曲艺的、舞蹈和杂工作;
- 作品的艺术和建筑;
- 摄影作品;
- 电影摄影作品和创作的作品的过程类似于摄影;
- 图形的工作,如附图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地图、草图和模型的工作;
- 计算机软件;和
- 其他作品提供法律和行政规定。
(引用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例外情况
第5条国家的法律将不适用于:
- 法律和法规、决议、决定和命令,国家机关、其他文件的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他们的官方译文;
- 新闻在当前的事务;以及
- 日历,数字表和形式的一般用途,以及公式。
(引用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谁是受到保护?
该法适用于:
- 工作产生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工作由外国或无国籍人在协议中他们自己的国家,或根据国际条约这两个国家缔约方。
- 工作由外国或无国籍人的工作原理是:
- 首先发表在中国,或者,
- 首先发表(同时或先发表)在一个国家的成员的国际条约,中国还签署的。
所有权的版权
通过默认版权所有者将:
- 那个人创造了工作(提交人的工作),或者,
- 如果工作下创建的指导和指令的一个组织,是最终负责的工作,业主会的组织(例如,如果一名雇员创建的工作组织的,他是通过采用的)。
版权所有权委托的工作应该同意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如果版权所有权协议没有说明在一个合同,版权的工作将驻留的人员/组织委托创造的工作。
版权在一个工作(该权利的工作)通常是一种单独的资产的工作本身,所以,例如,一个艺术家可以出售的原始艺术作品,但是保留的权利,工作(例如创造和销售印刷品的工作)。 在这个例子中,同时新的所有者的原始艺术作品会有权公开表现出的原始艺术作品,他们仍将需要的权限的版权所有人产生的印刷品的工作,同时版权的存在是在工作。
继承和继承的权利
当一个人死亡的权利,他们有在任何版权作品将被转移(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
任何权利的一个组织有时更改或终止通行证的实体或组织,需要在旧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在没有任何成功的实体或组织,所有权将转移给国家。
合作者
其中一个的工作是共同创建由两个或多个作者的版权的工作是共享之间的合作者。
其中一个工作可以分成几部分,并利用分开,每个合作者可以享有独立的版权的部分他/她创建的,提供不偏见的版权作为一个整体工作。
改编
版权将适用于作品的创建是通过适应、翻译、安排、汇编、(等等)。 现有的工作。 版权所得到的工作将属于适配的工作,前提是不影响作品的版权的原始来源的工作;即不给予适配器的任何权利的基础工作,而且,如果原来的工作受到版权的一种适应将通常需要的同意的版权所有者。
权利的版权拥有者
版权所有者有权被任命为作者和权利保护工作针对的失真和切割。
着作权人许可,需要进行以下任一特性:
- 做一个工作向公众提供,
- 修订、适应、创建一个汇编,或翻译工作,
- 重的工作,
- 分发工作,
- 提供工作租赁,
- 公开显示,本或执行的工作,
- 广播工作,或使工作向公众提供的任何有线或无线装置,
见第10条的版权法律的进一步细节。
还请参见我们的 版权基础知识网页 更多详细信息的权利的版权所有者。
持续时间
没有时间限制的权利被识别作为作者和权利的一个作者来保护工作针对的失真和切割。 对于所有其他权利,以下时间限制适用于:
- 创作的作品的个人版权将到期31个月,50年后死亡的提交人。
- 电影和摄影作品将到期3l月,50年后第一个出版物
作品还没有被发表五十年内完成的,应当停止对被保护之后的时间。 - 创作的作品由一个组织将到期3l月,50年后第一个出版物
作品还没有被发表五十年内完成的,应当停止对被保护之后的时间。
公平使用和157;限制权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工作可以自由使用未经许可的版权拥有者,前提是有适当承认的名称的提交人和该题目的工作被使用。
版权法规定这些为:
- 使用的一个出版工作为目的的私人研究,研究或自娱乐;
- 适当的报价一个出版工作,在另一工作为目的的介绍,或评论,一个工作,或者示范点;
- 重复使用或引用,对于任何不可避免的原因,已发表着作,在报纸、期刊、无线电台、电视台或任何其他媒体对该报告的目的当前事件;
- 重新印刷的报纸或期刊,或转播通过电台、电视台、或以任何其他媒体的文章,对当前问题有关的政治、经济或宗教出版其他报纸、期刊、广播或通过其他无线电台、电视台或任何其他媒体,除非提交人已经宣布,转载和转播是不允许的;
- 出版的报纸或期刊或广播的无线电台、电视台或任何其他媒体的讲话,在公众集会,除非提交人已经宣布,该出版物或广播不允许的;
- 翻译,或再生在一个小数量的副本、一个出版工作中使用通过教师或科学研究人员、在教室教学或科学研究,提供翻译或复制不能发布或分发;
- 使用的一个出版工作,在适当的范围,通过一个国家机关,以便履行其官方职责;
- 再生一个工作在其收藏的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或任何类似的机构,目的显示的,或者保存的一份副本,工作;
- 免费表演一出版工作和上述的性能既不收集任何费用从公众成员也不支付薪酬的演员;
- 复制、制图、摄影或录像的艺术工作位置上或显示在室外公的地方;
- 翻译的出版工作的中国公民、法人或任何其他组织,从汉语翻译成任何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和分发在国内;以及
- 音译的出版工作的成盲文和出版物的工作,因此音译。
(引用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