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国际版权的法律
国际版权保护
本组织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图像通过Ville Oksanen详细信息的版权的法律将因国家而异,因为每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法律和立法,但国际公约和协定是用来保障最低水平的保护在大多数国家。 主要文章管理版权是《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和巴黎)(UCC)、防伪贸易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公约),和该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
这些,最重要的是《伯尔尼公约》许多条件,规定直接在两个公约和旅行。
为了成为一个签署国之一,这些条款,一个国家将修正它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如果在需要确保遵守该条。 这意味着作者在世界各地都能够享受可比较的保护在大多数国家。
伯尔尼公约》
版权保护是自动的而不需要任何正式要求,根据《伯尔尼公约》。
在伯尔尼,任何作者,谁是一个国家或属地的国家,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或在那里工作的是首先发表(或在发布后30天内第一次出版)在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可以要求的保护之下的伯尔尼公约》。
UCC世界版权公约》
根据UCC,这两个出版和未出版的作品由国民的成员国都收到同样的保护,在其他会员国,因为他们授予他们自己的国民。
此外,任何形式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将能满足于仅仅通过使用通知书的版权的形式中所述的立法:
世界版权公约》附录《宣言》的有关条款XVII号决议和关于第十一条1952年:"任何缔约国,根据其本国法律,要求为条件的版权,遵守的手续,例如存款、登记、通知、公证证书支付的费用或制造或出版物中,缔约国应认为这些要求为满足相对于所有的作品受保护的根据本公约和第一个发表其领土之外的作者,这不是其国民, 如果从第一次出版的所有副本的出版工作与权力机构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承担的符号©伴随的名字版权所有人和今年的第一布置在这样的方式和位置,因为得到合理的通知要求的版权"